北京劳动合同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合同常识
文章列表
单务合同债务人能否主张抗辩权
2018年10月16日  北京劳动合同律师

  案情:

  李XX于20XX年6月向XX科技公司借款30万元,次月李XX归还了7万元,尚欠XX科技公司23万元,该公司经多次追收未果,遂将李XX告上法院,要求李XX归还欠款。诉讼中,李XX承认借款属实,同时辩称其不还款是基于不安抗辩权的原因,因为该科技公司的财务管理混乱,经营停止,其作为该公司股东之一,对公司法定代表人管理公司缺乏信心,待不安抗辩权原因消失后,再归还借款。法院经审理认为李XX不符合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对其主张不予采纳,判决支持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该条规定的就是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是基于合同双方互负债务的情形下,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本案的借款合同关系属单务合同,XX科技公司对李XX无负有债务,因此,李XX不能主张不安抗辩权拒绝还款。

深度阅读: 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保证合同是单务合同 单务合同定义


来源: 北京劳动合同律师  


刘润民——北京劳动合同律师

18600838582

扫描二维码

掌上律师解烦恼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北京劳动合同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8600838582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