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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合同生效吗 造成重大误解合同是否可以变更或撤销
2021年12月14日  北京劳动合同律师

  刘润民,北京劳动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海淀区)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附条件合同生效吗

  附条件合同是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即出现合同约定的条件时,合同生效。实践中,附条件合同生效有没有什么要求下面由在本文整理介绍相关内容。




  一、附条件合同生效需满足的条件


  第一,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也就是说,条件不是现实存在的,而是属于尚未发生的客观不确定的事实,可能实现也可能不实现,条件具有不确定性。


  第二,条件是由当事人设定而非法定的。作为条件的事实必须是当事人自己选定的,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而不是由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它是合同中的任意条款而非法定条款。


  第三,条件必须是合法的。当事人不得以有损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事实或有损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作为合同的附条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条件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认定民事行为无效。


  第四,条件不得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二、附生效条件的合同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三、附条件合同的种类


  生效条件,又称延缓条件。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只有当某一条件成就时才生效的合同。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虽已成立,但其效力并不立即发生,而是处于停止状态,直到条件成就时才生效。故有延缓或停止合同生效的作用。


  四、对合同约定附条件的限制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这是防止合同当事人滥用条件的规定。





造成重大误解合同是否可以变更或撤销

   核心内容:造成重大误解的合同是否可以变更或撤销以下是为您整理的一个相关案例,它将为您详细解说。


  一、案例:


  2013年1月,苗某在网上看到某科贸公司3D艺术背景墙的广告,其中有加盟费为零的承诺以及产品畅销国外等宣传。于是,苗某与该科贸公司签约,成为其在河北省的独家代理商。双方协议约定,合同签订时,苗某应交首批货款及代理费13、9万元,此款不退还。


  苗某支付合同款13、9万元后,科贸公司发出了部分货物。但合同履行过程中,苗某被告知13、9万元系代理费,如需3D艺术背景墙制作原料,尚需支付剩余货款。此时苗某才知道科贸公司所指13、9万元并非货款,于是起诉要求撤销与科贸公司签订的代理合同,并要求退还代理费。


  二、判决: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苗某构成重大误解,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科贸公司向苗某退还所收代理费。


  法官指出,将科贸公司在网上发布的代理协议中所列合作事项与正式签订的《代理合同》比对,发现两者存在以下不同之处:官网上写有加盟费全免,保证金全免,未涉及代理费。代理合同中关于代理费表述是;首批铺货款及代理费13、9万元;,未提及加盟费和保证金。加盟费与代理费二者从名称上虽然有所不同,但都是苗某为享有一定权利而支付的对价,因此也是合同的主要条款之一。结合网上除首批铺货款外未注明其他需要收取的费用,苗某误以为不需要交纳其他费用,也符合一定情理。从科贸公司的角度来讲,作为格式合同的起草方有和义务草拟条款清晰、准确的合同文本,如果签订格式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理解不一,应当以非格式合同草拟方的理解为准。庭审中,科贸公司坚持认为13、9万元是代理费,否认存在欺诈,则不论本案是欺诈还是苗某产生重大误解,均导致苗某在签约时未能考虑代理费这一重要因素,违背了其真实意思表示。根据法律规定,苗某有权选择要求法院变更合同条款后继续履行,或者选择撤销合同。现苗某要求选择撤销合同,法院予以支持。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的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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