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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电子证据的效力 委托合同可以随时解除吗?
2022年1月13日  北京劳动合同律师

 刘润民,北京劳动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海淀区)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如何认定电子证据的效力

  核心内容:电子证据的效力如何认定从法律依据分析,电子证据的效力主要是对网页证据的组织举证;对网页证据真实性的审查。整理了电子证据效力认定的办法、司法认定的依据以及电子签名安全性的法律保障如本文所示,欢迎阅读。




  电子证据的效力和司法认定


  与传统银行业务中线下签署的纸质合同相比,电子数据证据具有容易丢失、篡改或者伪造等特点。因此,在互联网金融领域,没有采取特别措施保存的电子证据,其可信性容易受到质疑,只有保存可信电子证据,使电子合同单证与纸质合同单证拥有同等法律效力,能够证明交易事实的存在,才能保障网上业务顺利开展。


  目前相关立法滞后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行法律法规对于电子证据的审查认定、举证的分配等事宜尚无有针对性的全面规定。《电子签名法》中仅对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考虑的因素做了概括性的规定。由于缺少国家层面的全面性规则,因此,各地法院对电子数据证据的采信和证明力判断呈现差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为统一辖内法院审判标准,曾发布《关于数据电文证据若干问题的解答》,在地方法院中具有代表性。上述解答中关于网上证据认定的观点整理如下:


  网页证据的组织举证。将网页作为证据出示时,举证方应提供网址、时间,并将网页当庭演示,指明网页中与案件相关联的内容。同时,提供网页的纸质件,以备留档查考。经双方同意,也可只出示网页纸质件,不再演示网页。若对相当网页已作公证的,可不当庭演示网页,而直接将公证文书作为证据出示。


  对网页证据真实性的审查。诉讼双方对网页证据真实性发生争议,而该网页恰恰是查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经当事人申请,可要求相关网站提供协助,从计算机系统传输、存储的环节中直接保全证据,或请有关单位专家进行鉴定,从网页证据的生成、存储、传递和输出环境的可靠性提出专家意见。


  总体上,司法机关对电子证据会严格审查,谨慎采用,通常须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在银行开展的互联网金融业务中,银行通常是网络平台的提供者,网上交易发生争议时,依据现有的证据规则,司法机关一般要求网络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更严格的举证义务。因此,银行在设计网上产品流程时,需要特别关注各交易环节的证据以适当的方式留存和呈现,并且能够被外部专家以客观的标准进行验证。


  电子签名安全性的法律保障


  我国《电子签名法》于2005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项法律确立了可靠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并规定了可靠电子签名所应具备的条件:第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第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第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第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依据上述规定,业务部门开展线上业务时需要留存可被司法机关接受的证据,才能证明线上交易事实,才能保障线上业务的安全。








委托合同可以随时解除吗?

  委托合同是双方的,是基于双方的信任而达成的协议。那么委托合同可以随时解除吗下面,就由在本文将委托合同能否随时解除方面的内容经过整理后作如下说明,希望能够帮到有这方面需求的人。


  委托人可以随时撤销委托。如果互相没有信任或者已不再需要办理委托的事项,委托人即可单方解除委托合同,无须征得受托人的同意即可发力。但是受托人可以要求委托人赔偿相应的损失。受托人可以随时辞去委托。委托合同的成立既需要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了解和信任,也需要受托人对委托人的信任。如果受托人不愿意办理受委托的事务,受托人无须表明任何理由,即可解除合同。


  当事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应以明示的方法通知他方,该通知自到达对方当事人时生效。合同当事人的一方有数人的,该项意思表示应由其全体或向其全体作出。同时,解除合同的通知一旦生效后不可撤销。


  在委托人或受托人一方为数人的情况下,数人中的部分人解除合同,其解除的效力是否及于其他人这应区分不同情况判断:若委托事务依其性质是不可分割的,那么部分人的解除对其他人也应有效。在委托事务可分割执行的场合,各当事人解除合同的行为独立地发生效力,其他当事人之间的委托关系继续存在,不受影响。


  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是否可由双方当事人通过特别约定加以限制或者排除虽无明文规定,通常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角度出发,对此应做肯定的回答。不过当事人依据合同法第95条到第102条的规定解除合同的权利仍然存在。此外,若在委托事务的处理过程中发生当初未曾料到的情事变更,使得对任意解除权的限制或排除条款显失公平的,这样的约定是可撤销的。在委托事务已经处理完毕的情况下,任何一方不得再行使解除权。


  当事人一方在不利于另一方当事人的情形下终止委托合同时,应对因此而给双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因解除委托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是指不可归责于解除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事由。即只要解除合同一方对合同的解除没有过错,那么他就不对对方当事人的损失负责,而无论合同的解除是否应归咎于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或外在的不可抗力。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合同的解除方没有说明任何正当理由而解除合同,只要不存在可归责于该方当事人的事由,他就不对对方的损失负责。因为委托合同的解除权是任意解除权,并不以具备正当理由为行使要件。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化改革的深入,人们间的经济交往日益频繁,专业化要求也在逐步加强,加上工作繁忙无法脱身,社会事务中的诸多事项需要委托他人完成,随之而来的委托纠纷亦日益增多,如委托事项不明、超出委托权限、超过委托期限等,现本律师就委托合同中任意解除权做简单的介绍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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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润民——北京劳动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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